(2014)建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刘某某,女,37岁。被告许某某,男,40岁。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香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