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一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王光荣诉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虬保村民委员会、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虬保村河屯村民组农业承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荣,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虬保村民委员会,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虬保村河屯村民组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739号原告:王光荣,男,194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国斌,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成,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虬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定代表人:张根水。被告: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虬保村河屯村民组,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德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荣诉被告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虬保村民委员会、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虬保村河屯村民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荣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荣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光荣负担。审判长 胡宗正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健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