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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催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太仓市龙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仓市龙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催字第0036号申请人太仓市龙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兰月,总经理。申请人太仓市龙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8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太仓市龙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遗失的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该汇票记载:{汇票号码31400051-23290809、票面金额53295.91元、出票人陇亿车料(太仓)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煜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7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月16日、付款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该汇票经收款人背书转让太仓市龙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最后汇票持有人为申请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仓市龙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以凤审判员  陈卫平审判员  顾介彬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