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豫民初字第0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王永强与胡振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强,胡振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民初字第0111号原告王永强被告胡振柏原告王永强与被告胡振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2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姜丽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