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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四联空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海鹏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四联空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海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76号原告天津市四联空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平,天津市四联空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孙海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四联空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海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应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本院通知原告在接到缴费通知7日内预缴纳相关费用,如逾期未缴纳,亦未提起减、缓、免交相关费用申请的,本院将按撤诉处理。期满后,原告并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增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