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李秀玲与周全兰,商振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玲,周全兰,商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玲,女,195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碧塬路中铁一局家属楼2单元904号,证件号码37240119590917152x。被执行人周全兰,女,1959年9月7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文林路天和苑小区5号楼2单元2楼东户,证件号码612128195909074029。被执行人商振刚,男,1958年7月2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文林路天和苑小区5号楼2单元2楼东户,证件号码61022019580702323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玲与被执行人周全兰,商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6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生审 判 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马光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