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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龙、杨水利与汪翠娇、汪存良、周素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杨水利,汪翠娇,汪存良,周素梅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93号原告杨龙,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原告杨水利,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第一原告之父。被告汪翠娇,女,199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汪存良,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第一被告之父。被告周素梅,女,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第一被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龙、杨水利诉被告汪翠娇、汪存良、周素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龙、杨水利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杨水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龙、杨水利承担。审 判 长  张涛代理审判员  马雷人民陪审员  宋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宣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