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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山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安生与被告河北天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生,河北天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李安生。被告河北天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与光明街交叉口南行3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杜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生与被告河北天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李安生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安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苗冬梅人民陪审员  魏艳君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利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