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威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班润刚与曾利辉、余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润刚,余川平,曾利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初字第263号原告班润刚,男,194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余广军,威远县严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川平,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城镇居民。被告曾利辉,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建中,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含卿,威远县越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润刚诉被告余川平、曾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润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9元,减半收取1084.50元,由原告班润刚负担。审判员  范文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