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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泽林与袁声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泽林,袁声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保字第5号原告魏泽林。被告袁声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泽林与被告袁声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泽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袁声银在XX公司的赔偿款中予以冻结14135元。本院认为,原告魏泽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袁声银在XX公司的赔偿款中冻结14135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