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谢锦章与刘巧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锦章,刘巧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谢锦章,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刘巧浓,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原告谢锦章与被告刘巧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锦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为12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桂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