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清佛法立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魏广德与倪泽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广德,倪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佛法立保字第11号申请人魏广德,男,194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系死者魏天明之父)委托代理人吴丹花,佛冈县潖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倪泽亮,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2014年1月21日03时50分,张玉果驾驶鲁Q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2064KM+600M时,碰撞前方因遇交通堵塞依次排队由倪泽亮驾驶的皖K6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J09**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造成鲁Q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魏天明死亡、乘车人贾桂义、驾驶人张玉果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2月22日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第2014A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玉果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倪泽亮次要责任,魏天明、贾桂义无责任。现申请人拟就损害赔偿事项向本院提起诉讼,为使案件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现停放在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停车场皖K6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保全。何道作自愿以房屋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现停放在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停车场皖K6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由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停车场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碧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植群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