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庆海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阿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3日,刘x(在逃)为建自家大棚,雇佣被告人肖某某为其砍伐林木,后肖某某找到肖某某和赵xx(均另案处理),未经林权所有人被害人申xx(男,50岁)同意,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人工落叶松林内擅自砍伐人工落叶松。事后刘x给肖某某、肖某某、赵xx每人人民币100元雇佣费。经现场勘查,在伐区内找到擅自砍伐的人工落叶松伐根57个,核立木蓄积3.4005立方米。现所伐林木已全部返还林权所有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检尺野帐、林权证及林权转让协议复印件、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张xx、李x、赵x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日,刘x(在逃)为建自家大棚,雇佣被告人肖某某为其砍伐林木,后肖某某找到肖某某和赵xx(均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的人工落叶松林内擅自砍伐57株人工落叶松,立木蓄积3.4005立方米。事后刘x给肖某某、肖某某、赵xx每人人民币100元。现所伐林木已全部扣押返还林权所有人。被告人肖某某于2012年10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2年10月6日晚6时许,阿城区公安局小岭派出所接到小岭镇居民佟xx电话报警,称自己亲属位于新兴一队的人工落叶松被人砍伐60多棵并准备用车拉走。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工作。2012年10月17日上午8时30分,肖某某到阿城区森林公安局投案。2、证人张xx、李x证言:2012年10月6日下午,其二人的同事赵xx找其帮忙拉木头,说给50元费用。15时30分左右,其二人与赵xx、周xx、刘x等人一起到山上准备拉木头时,从山下上来两个人说木头是他们的,赵xx就与他们交涉,后来警察来了,木头没拉成。3、证人赵xx证言:2012年10月6日下午,其姐夫杜xx打电话让找几个人上山装松木杆子,15时30分左右,其与同事周xx、李x、张xx等一起到山上准备拉木头时,从山下上来两个人说木头是他们的,杜xx就与他们交涉起来,后来警察来了,木头没拉成。4、被告人肖某某供述:2012年10月2日,刘x将其领到小岭镇新兴村一组去往大砬子道北的一块林地,叫其雇人砍伐四五十棵落叶松。10月3日上午九时左右,其雇佣肖某某、赵xx来到该林地,砍伐了57棵落叶松,砍完后,刘x给其三人每人100元的费用。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木材检尺野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赃物全部扣押返还,庭审中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伟臣审判员 何静波审判员 魏景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衣姗姗宋新磊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