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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黑民一初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王某、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黑民一初字第01817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王某,男,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苏某某,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凤恩代理审判员  詹 卓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永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