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黑民一初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王某、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黑民一初字第01817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王某,男,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苏某某,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凤恩代理审判员 詹 卓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永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