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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执字第13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飞与谭锦祥、陈克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谭锦祥,陈克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执字第1395-1号申请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谭锦祥被执行人陈克银申请执行人王飞与被执行人谭锦祥、陈克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句蜀民初字第0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骆志勇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