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39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乔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3980号原告乔X,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刘福来,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艳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