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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诉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江苏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永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泉,江苏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诉字第0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碧堂庙村45组。法定代表人金晓云。上诉人张永泉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久斌审 判 员  杨新祥代理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德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