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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商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寨支行与冯立华,王华风,许学全,蒋克西,唐跃东,傅建中,许仕将,孙静,张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寨支行,冯立华,王华凤,许学全,蒋克西,唐跃东,傅建中,许仕将,孙静,张碧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商初字第0012号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寨支行。地址阜宁县羊寨镇沙河北街55号。法定代表人严明华,该支行行长。被告冯立华,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王华凤,女,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被告许学全,男,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蒋克西,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唐跃东,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傅建中,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许仕将,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孙静,男,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张碧霞,女,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寨支行诉被告冯立华、王华凤、许学全、蒋克西、唐跃东、傅建中、许仕将、孙静、张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寨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5元,减半收取4433元,由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寨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崔付琴代理审判员  梁晓婷人民陪审员  李子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