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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执行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陈清侯与李凡、卢雅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侯,李凡,卢雅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陈清侯,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李凡,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卢雅宽,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陈清侯与李凡、卢雅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4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陈学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