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陈清侯与李凡、卢雅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侯,李凡,卢雅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陈清侯,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李凡,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卢雅宽,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陈清侯与李凡、卢雅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4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陈学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