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与唐岐顺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唐岐顺,叶建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负责人韩庆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岐顺,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叶建临,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岐顺、叶建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2005)临民二初字第1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延期执行。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05)临民二初字第12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