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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易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邱XX与被告晏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XX,晏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易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邱XX,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晏XX,女,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X诉被告晏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XX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邱XX承担。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