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民初字第0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仁兵与杜恒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兵,杜恒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民初字第0139号原告张仁兵。委托代理人贝邦宏。被告杜恒建,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兵与被告杜恒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仁兵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