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上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赵文彩与郑州市上街区房产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彩,郑州市上街区房产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上行初字第6号原告赵文彩,女,汉族,1978年10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上街区房产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吕保良,职务局长。原告赵文彩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房产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文彩以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赵文彩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永安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