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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ad790e7f-231d-4014-888a-b0012494c1d1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强,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宋小强,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满族,市民,现住承德市。被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贾城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强与被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小强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小强负担。审判员  李国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勇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