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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水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xxx与x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水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xxx。被告xxx。xxx与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于1996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2日生一男孩,取名xxx;2009年6月18日生一女孩,取名xxx。原告以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差异较大,从不照管家庭生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曾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3年9月4日撤回起诉。现原告持原诉理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满半年,且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持原诉理由再次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花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