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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薛万俊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兰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万俊,又名薛高那,男,1982年3月2日生。因涉嫌抢劫,于2013年9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盗窃,于同年10月25日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刑诉(2013)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万俊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万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2013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薛万俊伙同他���,在兰考县城关镇文体路西延伸段“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承包的道路施工工地,采用胁迫手段将在此看护工地的吴某某予以管制,当场将停放在工地上的两辆挖掘机内的300升柴油抢走。经物价部门评估所抢柴油价值2187元。二、盗窃1.2013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薛万俊伙同他人在兰考县城关镇文体路西“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承包的道路建设施工工地,将停放在施工地附近马某所开的挖掘机内的250升柴油偷走。经物价部门评估所盗柴油价值1823元。2.2013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薛万俊伙同他人在兰考县城关镇文体路东延伸段程某某承包的道路施工工地,将停放在此的两辆挖掘机内的柴油分别盗走90升和125升。经物价部门评估所盗柴油价值分别为656元和911元。3.2013年8月的某一天夜,被告人薛万俊伙同他人,在兰考县城关镇兰阳北路张某某承包的道路建设施工工地,将停放在兰阳北路与朝阳路交叉口附近的两辆挖掘机内的150升柴油盗走,该柴油价值109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薛万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薛万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吴某某、马某、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王某某、董某某的证言、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兰价鉴刑字(2013)第0674号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万俊伙同他人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薛万俊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薛万俊犯抢劫罪、盗窃罪,适用数罪并罚。鉴于薛万俊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薛万俊辩解其犯罪是被教唆的辩解意见,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万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的刑期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魏思杰审判员  刘 富审判员  杨金亮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瑛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