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瓜柳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凯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凯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瓜柳民初字第16号原告深圳市凯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廖文辉,经理。被告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亮,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凯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相关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民事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交通事故发生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有关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文人民陪审员 桓新玉人民陪审员 付红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国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