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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谭素云,肖永莲与肖永玲,肖永萍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素云,肖永莲,肖永玲,肖永萍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谭素云,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王灿,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肖永莲,女,汉族,退休工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肖永玲,女,汉族,退休工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侯静(被告肖永玲之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肖永萍,女,汉族,退休工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素云、肖永莲诉被告肖永玲、肖永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素云、肖永莲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素云、肖永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谭素云、肖永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素云、肖永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1元,由原告谭素云、肖永莲负担。审判员  李光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