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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一中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胡群学与韩义进债权房屋续查封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群学,北京中石石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韩义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一中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胡群学,男。被执行人北京中石石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义进,经理。被执行人韩义进,男。胡群学诉北京中石石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韩义进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邢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北京中石石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韩义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胡群学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3月10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韩义进妻子占德凤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学院路的房产。现该房地产续行查封期限即将届满,需要再次续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韩义进妻子占德凤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学院路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耀彬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辰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