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王艳琼与晏光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王艳琼,女,生于1970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董德本院在审理王艳琼诉晏光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琼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晏光吉的起诉。槐,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晏光吉,男,生于1982年4月18日,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审理王艳琼诉晏光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琼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晏光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琼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2295元,由原告王艳琼承担。审判员 陈 迪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朝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