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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商初字第0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南通天润广告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与石秋诞、王兵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天润广告设计策划有限公司,石秋诞,王兵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商初字第0228号原告南通天润广告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河南中路565号。法定代表人杨春荣。被告石秋诞。被告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天润广告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秋诞、王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天润广告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天润广告设计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天润广告设计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元,依法减半收取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天润广告设计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