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民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林积苗、庄心心与苏练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积苗,庄心心,苏练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积苗,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心心,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治鹏,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连方泽,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练宝,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林积苗、庄心心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包括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等在内的诉讼文书,限其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林积苗、庄心心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果审 判 员 陈少苓代理审判员 陈小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定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