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荣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荣成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邹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176号原告荣成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521636-6),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100号。法定代表人李长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进峰,该公司职工。被告邹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被告邹敏负担。审判员  刘益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褚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