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冉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冉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冉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冉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雪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