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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冉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冉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冉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冉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雪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