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中刑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罪犯王汉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汉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刑执字第00274号罪犯王汉章,男,1927年1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宝刑一初字第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汉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30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王汉章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汉章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良好;劳动生产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考核积极25个。执行机关所提出罪犯王汉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汉章确有悔改表现,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王汉章减刑建议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汉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8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汉名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向璟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