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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法院民事裁定��(2013)曲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孟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韩兵,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已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昭强审 判 员  王植峰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