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祁守疆诉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守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冀行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祁守疆。上诉人祁守疆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张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要求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从本案祁守疆的起诉状表述的内容看,祁守疆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一审裁定对祁守疆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天剑代理审判员 韩锦霞代理审判员 常站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俊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