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国山诉张治国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山,张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山,男,58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治国,男,41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王国山诉张治国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了(2013)双郊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志国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国山增加土地承包款20,00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郊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俊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