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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高珍英、杨杰、杨秋萍、杨跃芬、唐成江申请执行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龚玉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珍英,杨杰,杨秋萍,杨跃芬,唐成江,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龚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高珍英,女,住贵州省江口县。申请执行人杨杰,男,住贵州省江口县。申请执行人杨秋萍,女,住贵州省江口县。申请执行人杨跃芬,女,住贵州省江口县。申请执行人唐成江,男,住贵州省江口县。被执行人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法定代表人汪某,该校董事长。被执行人龚玉斌,男,住贵州省江口县。本院受理的高珍英申请执行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4〉江法执字第10号),杨杰、杨秋萍分别申请执行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4〉江法执字第15号、〈2014〉江法执字第39号),杨跃芬、唐成江分别申请执行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龚玉斌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4〉江法执字第21号、〈2014〉江法执字第23号)五案,被执行人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共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本金62.48万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6736.00元、申请执行费8872.00元,总计70余万元。其中,高珍英申请执行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应履行的义务金额为粮油款1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00元;杨杰申请执行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人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应履行的义务金额为借款5万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申请执行费650.00元;杨秋萍申请执行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人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应履行的义务金额为6万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申请执行费800.00元;杨跃芬申请执行龚玉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1.48万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2261.00元、申请执行费3122.00元,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对该案不承担还款义务,但负有不让龚玉斌转让在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股份的保证责任;唐成江申请执行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龚玉斌民间借贷纠纷,被执行人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龚玉斌共同应履行的义务金额为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736.00元、申请执行费8872.00元,并互负连带还款责任。上述案件,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龚玉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本院(2013)江法执字第65号永康市今日圣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13.6691万元,(2013)江法执字第137号杨菊萍申请执行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标的12万余元,亦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在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户,账号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口县求实双语学校存入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内的存款,至存款金额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茂万审 判 员  张百发代理审判员  龙通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