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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民初字第09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谯泯兵与王小琼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泯兵,王小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9102号原告谯泯兵,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毛立志,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琼,女,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曾斌,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维宇,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谯泯兵诉王小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谯泯兵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谯泯兵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谯泯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谯泯兵负担。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饶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