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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雷波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雷波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雷波支公司,马少阿以,雷波县金沙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雷波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张建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4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雷波支公司。住所地:雷波县锦城镇水巷街4号。公司负责人谭南冰。第三人马少阿以,男,彝族,生于1954年8月5日。第三人雷波县金沙江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雷波县锦城镇雷大路74号。公司负责人鲁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雷波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军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军承担。审判员  杨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