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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海云与郭文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云,郭文先,余其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419号原告王海云。委托代理人张燕,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灵芝,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先。被告余其兴。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天潼路133号12楼。负责人汪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颖慧,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静,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云诉被告郭文先、被告余其兴、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云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建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