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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吴隆鸿与张荣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隆鸿,张荣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政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吴隆鸿,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陈斌,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荣建,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原告吴隆鸿与被告张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隆鸿于2014年2月2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隆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吴隆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政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丽思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