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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山东山鹰纺织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惠民县远超织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山鹰纺织有限公司,山东省惠民县远超织业有限公司,王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商初字第81号原告山东山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胡波,总经理。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远超织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大伟,总经理。被告王政,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山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远超织业有限公司、王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山鹰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8元,减半收取2394元由原告山东山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旭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