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民初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钟文彬、钟文秀等与钟再发、吕锦凤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彬,钟文秀,钟文彩,钟爱珠,钟爱华,钟爱丽,钟文德,钟爱明,钟爱真,钟爱玲,钟文禄,钟文祥,钟再发,吕锦凤,钟文堂,石美结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民初字第4231号原告钟文彬(FernandoT.Chiong),男,汉族。原告钟文秀(RicardoT.Chiong),男,汉族。原告钟文彩(OrlandoT.Chiong),男,汉族。原告钟爱珠(EvalynT.Chiong),女,汉族。原告钟爱华(RosalynT.Chiong),女,汉族。原告钟爱丽(MarilynT.Chiong),女,汉族。原告钟文德(AlfredoT.Chiong),男,汉族。原告钟爱明(CerelynT.Chiong),女,汉族。原告钟爱真(JocelynT.Chiong),女,汉族。原告钟爱玲(GerarlynT.Chiong),女,汉族。原告钟文禄(LeonardoT.Chiong),男,汉族。上述十一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钟文祥(EduardoT.Chiong)。上述十一原告共同的转委托代理人李桂香、张荣鼎,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文祥(EduardoT.Chiong),男,汉族,社区税务证编号16300757,国内住址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钟宅社6151号,国外住址菲律宾马尼拉市。委托代理人李桂香、张荣鼎,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再发,男,汉族,71岁。被告吕锦凤,女,汉族,71岁。被告钟文堂,男,汉族,47岁。被告石美结,女,汉族,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文彬、钟文秀、钟文彩、钟爱珠、钟爱华、钟爱丽、钟文德、钟文禄、钟爱明、钟文祥、钟爱真、钟爱玲诉被告钟再发、吕锦凤、石美结、钟文堂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以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文彬、钟文秀、钟文彩、钟爱珠、钟爱华、钟爱丽、钟文德、钟文禄、钟爱明、钟文祥、钟爱真、钟爱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钟文彬、钟文秀、钟文彩、钟爱珠、钟爱华、钟爱丽、钟文德、钟文禄、钟爱明、钟文祥、钟爱真、钟爱玲负担。审 判 长 陈婧怡人民陪审员 孙坚强人民陪审员 肖金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杰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