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执即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牟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即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37岁。被执行人牟某某,女,31岁。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牟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牟某某已自动履行完毕,应当终结对(2014)丹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的“原告牟某某在2014年2月21日前给付被告杨某某抚养费人民币30000元”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丹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的“原告牟某某在2014年2月21日前给付被告杨某某抚养费人民币30000元”的执行。执行员 杨成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