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田民一初字第03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3237号原告:赵某某,女,1973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葆华,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计29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