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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民一初字第03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3237号原告:赵某某,女,1973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葆华,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计29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