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明峰、马洪涛与鲍利、翟元凤、施延辉、宋巧华、宋利民、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744号原告陈明峰。原告马洪涛。被告鲍利。被告翟元凤。被告施延辉。被告宋巧华。被告宋利民。被告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峰、马洪涛与被告鲍利、翟元凤、施延辉、宋巧华、宋利民、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工资人民币22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鲍利、翟元凤、施延辉、宋巧华、宋利民、王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