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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明峰、马洪涛与鲍利、翟元凤、施延辉、宋巧华、宋利民、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744号原告陈明峰。原告马洪涛。被告鲍利。被告翟元凤。被告施延辉。被告宋巧华。被告宋利民。被告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峰、马洪涛与被告鲍利、翟元凤、施延辉、宋巧华、宋利民、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工资人民币22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鲍利、翟元凤、施延辉、宋巧华、宋利民、王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