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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执字第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肖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慧,诸向前,盐城凯圣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执字第0174-1号申请执行人肖慧。被执行人诸向前。被执行人盐城凯圣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56号。法定代表人诸向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肖慧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0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诸向前、盐城凯圣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诸向前、盐城凯圣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执行部分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肖慧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0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仇国锦审  判  员  刘传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