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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梁寒与白大辉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寒,白大辉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418号原告梁寒,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周洪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大辉,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寒与被告白大辉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寒于2014年2月24日以两人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寒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兰审 判 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任红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雪梅 来自: